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宗旨】
司法部曾于200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该规定系司法部在其职权范围内会同国家保密局所制定的其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依据《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司法部据此审查认定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述规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迅,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再审申请人蔡迅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39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于泓、审判员杨科雄、审判员李智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本案应该适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本人的答题卡及答卷根本不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一、二审错误理解并错误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等。故此,请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3905号行政判决,判令司法部公开再审申请人2015年参加司法考试的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的答题卡及试卷四的答题纸,判令司法部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本案中,蔡迅向司法部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本人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的答题卡及试卷四的答题纸。针对此类问题,司法部曾于200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该规定系司法部在其职权范围内会同国家保密局所制定的其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依据《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司法部据此审查认定蔡迅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述规定。据此,一、二审判决驳回蔡迅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蔡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够成立。综上,蔡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